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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三•八”学法律 保护“她”权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07 18:08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2023年10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核心法”、“关键法”,事关每一位女性同胞。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对这部法律的修订亮点作一解读,祝愿每一位女性节日快乐,知法懂法,健康工作,平安生活!
                
亮点一: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婚恋交友关系,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亮点二:明确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记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助于在离婚纠纷中明晰共同财产、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亮点三:大力保护女性求职者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就业招聘中对女性的歧视,并结合实际列举了四类典型歧视行为,以便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准确理解和适用,同时设有兜底条款,确保对女性的保护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亮点四:大力保护生育女职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对生育女职工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在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均不得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既是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的响应和支持,有助于女职工更好兼顾事业与家庭。
 
亮点五:保护女性生育自主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医院在对妇女进行生育手术或其他特殊医疗行为如是否选择剖宫产等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女性本人和丈夫或其他亲属意见不合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谁说了算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此外,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也是对妇女生育自主权的有效保护。
 
亮点六:重拳打击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扩大了对性骚扰的认定范围,除了肢体行为外,言语、文字、图像均可能构成对女性的性骚扰,有助于全面保护女性人格权。此外,通过设立多种维权途径和明确用人单位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将对女性的保护落到实处。
 
亮点七:在重点场所保护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近年来,许多强奸、猥亵、拐卖妇女和泄露妇女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住宿经营者要规范入住管理、加强安全保障,在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负有报告义务,及时预防和制止针对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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