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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3-11-25 19:40:06
  

各单位(局属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以安全生产为荣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条件
1、杜绝因工伤亡及其它重大(包括交通、火灾、爆炸、医疗、环境污染、食物中毒事故和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丢失等)恶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2、安全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责、权、利明确,管理严格,运作有效;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规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完善,结合实际,针对性强,能够指导工作实践;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岗位操作、现场管理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检查中未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及重复性生产隐患存在。年终评比,达标率40%以上;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措施经费提取使用、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保证金等制度;
6、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弘扬先进,鞭策后进,年终,及时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做到奖惩兑现。
(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全局部署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规范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忠实履行职守,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
3、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和安全,在工作范围内无违章作业现象及安全隐患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4、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能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安全创新工作,帮助单位排忧解难,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二、评选办法及名额
各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于次年1月5日前将推荐文字材料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保处)。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推荐材料及考核情况进行联评。年度局评选先进单位、各单位先进个人均不超过2个(名)。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个人由局进行表彰奖励。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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